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田茹 实习记者 武星如
11月24日,《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在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哪些行为可以“首违不罚”?
(相关资料图)
在天津市卫健委同步发布的《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涉及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管理、放射防护管理、医疗卫生、妇幼健康、传染病防治7个监管领域共15个事项。
比如,在职业卫生管理领域,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情形,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罚款;在医疗卫生领域,医疗卫生机构未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传染病防止领域,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也将被给予警告或处罚款。
哪种行为才叫做“危害后果轻微”?
文件中明确指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从影响范围、损害损失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观判断。此外,一些违法情形,也不适用于此实施办法,如引发社会舆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在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
此外,该文件中也参考《行政处罚法》对于“首次”作出了时间限定。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通过查询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卷档案材料等方式,确定相对人是否属于“首次”违法,查询时间限定在发现违法行为日之前二年内。也就是说,此类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需符合一定条件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梳理发现,浙江、河北、福建厦门、四川巴中等地也出台了类似规定。比如浙江省卫健委在2021年9月发布的《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还涉及了病原微生物防治、药品药物管理、游泳场所卫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等监管领域;《厦门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中则涉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医疗气功管理、消毒产品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等监管领域;《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中涉及乡村医生从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食品安全等领域。
此外,清单中所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了要符合“首次”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条件外,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还需符合特定条件才可免于行政处罚。如天津市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
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必须符合“已开始办理体检,但尚未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形;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才可“首违免罚”。浙江省规定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须符合“已按规定对水质进行自检,且自检结果合格,但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情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须符合“已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但未备案且不超过一个月”的情形,才可进行“首违免罚”处理。河北省规定未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在满足相关文件规定条件外,还需满足“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设置了监控部门”两个条件。
浙江省在政策解读中指出,对卫生健康领域的“首违不罚”作出如此详细的规定,也是为了避免实践中由于尺度把握不准确造成执法不公或滥用执法权等问题,在卫生行政执法领域充分贯彻《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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