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来到银行,莫名其妙躺卧停车场入口通道。一辆入库车辆行驶而来,却未减速刹车,直接碾压而过,该男子当场死亡。
这名男子是谁?为何会躺在停车场通道?来车跟他有何仇怨?将其碾压致死是故意还是过失?
(资料图)
案发经过
2018年10月16日下午四点,天津市某银行分行员工任勋来到该市总行办事处递交材料。该银行有一个地下车库,专供单位内部职工停车。
任勋驾车来到车库入口,并未发现什么异常,结果刚往下开了三四米,只听“咚!”的一声巨响,车头瞬间高高翘起。
任勋立刻猛踩刹车拉下手刹,下车查看情况。
眼前的景象让他惊呆了,只见一个人横卧在车子的左前轮和右前轮中间,成股的鲜血从车底源源不断地渗出。他赶紧喊来车库保安,随后拨打120并报警
救护车赶到时,地上的人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死因为机动车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死者是谁?为什么会被卷进车轮底下?警方经过走访调查拼凑出了答案:
死者名为张某一,是天津一家印刷公司的老板。曾跟银行签订了110万的贷款合同,逾期未能还款,被银行起诉,正在走诉讼程序。事发之前,他曾致电银行员工询问办理公司重组事宜,但因不想缴纳相应手续费作罢。可事发当天,银行并未有人约他到银行洽谈业务。
检测报告证明,死者并未饮酒或吸毒。家属反映,死者精神状态正常,没有自杀倾向。
没有人知道,事发当天他为什么会来到银行;也没有人知道,他为什么会出现在银行的内部停车场;更没有人知道,当时他为什么会躺卧在路中间。
构罪争议
侦察终结后,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对任勋提起诉讼,理由是:
还原案件现场的侦察实验证明,车辆在行驶至通道入口处时,能够看到平躺在地上的张某一的小腿以下部分,不属于完全的视觉盲区。
作为驾驶员,任勋具有注意义务和预见能力,应当审慎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保安全行使。而在本案中,任勋未能及时发现躺在地面上的受害人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过失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过失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疏忽大意;二,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况;过于自信是指“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的情况。根据检方的指控,任勋属于前者。
所以任勋是否构罪的核心问题是:他当时是否能够预见到危险的发生呢?
从事发地点来看,事发停车场乃是银行内部员工专用停车场,受害人作为外来人员擅自出入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且事发通道是仅容机动车单向行使的下坡路,根据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人在此坐卧、停留均属违规。受害人在禁止外人出入的行车道内长时间躺卧,属于特殊情况,正常行车入库的驾驶员怎能未卜先知提前预判到这一点?
检方的侦察实验结果证明驾驶员可以看到受害人小腿以下部分,但该结论是以被害人呈平躺状态为前提做出的,由于事发地缺乏监控证据,谁也不知道受害人当时的具体姿势,如此实验是否科学?况且,参加实验的侦察人员已经提前预知车辆前方有障碍物,自然会聚精会神提高注意力去刻意寻找,这是一种理想的实验条件,现实中谁又能时刻保持精神的高度集中呢?
再者说了,地下车库跟其他环境不同,入库停车时司机视野从明亮骤然转为昏暗,还是下坡急拐弯,这些情况都会在客观上造成驾驶员注意能力降低,难以及时发现或看清车辆前方是否有障碍物。
驾驶员应当保证安全驾驶这没错,但凡事都有个度。
如果现场情况确实超出了社会一般成员的注意义务和预见能力,出事之后却由果推因,以超出常人的高标准来要求驾驶员,会不会有点强人所难?
法院判决
法院在说理部分阐述道:
本案中被害人躺卧在地下车库入口的通道内,该地下车库入口通道供机动车单向下行,且仅供银行内部员工使用。按一般常识分析,驾驶人员无法预见仅供单位内部使用的地下车库车行道会有躺卧的行人,且根据案发现场地形位置,车辆下坡进行过程中驾驶人员会有一定的视线盲区,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当时的情况,被告人无法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该通道内有躺卧的行人,因此对于本案的危害结果不能苛责于被告人。
被告人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被告人的意料之外,因此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即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悲剧发生时,我们往往会从结果出发去推导原因,做一些“理想假设”:如果当事人当初怎样怎样的话,就不会造成悲剧的发生。当事人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他应该负责。
这在逻辑上没问题,在“极端小心、格外仔细”的情况下,很多意外悲剧都可以避免。可现实生活不是逻辑推演,大家都是普通人,对于超出常情常理的特殊情况,谁能够做到未卜先知、提前注意呢?
难得的是,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的时候,没有从结果倒推能够避免悲剧发生的条件,然后看被告人是否满足这一条件。而是从社会一般成员的注意能力出发,看看是否会造成悲剧发生。既然对社会一般成员来说是难以避免的,那么拿结果来苛责当事人,岂非不公平?
这份判决书曝光后,得到了法律界的高度赞扬,一位律师点评道:
“这是一份有担当、有良知的刑事判决,点赞天津市两级合议庭成员的坚持。说到底,秉持司法权柄者不可‘带着上帝思维去要求案发时的被告人’,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关键词: 地下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