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31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自9月1日起施行。(详情)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调整:
【资料图】
1.新增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解读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的背景依据
我市于2018年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
根据国家及有关政策,市人民政府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增加了职工既有房屋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注意事项
1.职工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提取人应在竣工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3.直系血亲是指与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包括兄弟姐妹。
三、新老政策差异
上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 | 肖荻
编辑| 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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