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水平,规范贷款管理,5月25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11号)进行修订,进一步简化贷款资料,调整套数核定方法,该细则自2023年5月25日起执行。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2〕11号)同步废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其中明确——
● 套数核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时,我市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
●对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来源: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广播
监制:祁娜
新媒体编辑:郭昱玮
校对: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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