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周女士和丈夫都是中学老师,退休后,两人每月有7000多元的退休金,可周女士却依然不停的向女儿索要钱财,甚至在索要未果后,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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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夫妻俩育有一双儿女,女儿许女士是姐姐,大弟弟6岁。许女士从小学习好,不仅考上了重点大学,而且毕业后入职了一家大公司,月薪有两万多元。而弟弟的成绩不太好,初中毕业后只考上了职高。
工作几年后,许女士全款58万元购买了一套小公寓。就在许女士准备与男友结婚时,周女士表示,女儿必须把这套公寓送给弟弟作婚房,否则,她和丈夫就不同意这门婚事。许女士为了婚姻能够得到父母的认可,与男友商量后,将公寓过户给了毕业后在家啃老的弟弟。可许女士的弟弟就像个扶不起的阿斗,干什么亏什么,在败光父母的钱后,又将姐姐赠与的公寓卖掉还债。
后来,许女士的父亲生病住院,周女士让女儿支付8万元住院押金,并答应报销后就将钱还给许女士。但是,许女士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就从丈夫的工资卡上取了3万,再加上自己的所有积蓄5万元,给父亲凑齐了住院押金。但是,父亲出院后,报销回来的钱却被周女士都给了儿子,而后者用这些钱买了一块名表戴。
这下,许女士的丈夫不想再忍了,向妻子正式提出离婚,要求她净身出户、孩子归自己抚养。许女士没有同意,表示自己不会再管娘家人了,不仅将手机、微信等联系方式都换了,就连住的房子都卖了,想以此躲避母亲的纠缠。
可不甘心的周女士却找到女儿、儿婿的工作单位,向两人讨要赡养费。在被两人拒绝之后,周女士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那么,周女士的诉请能被支持吗?
1、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子女确实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却有两个前提条件:一子女要是具有收入的成年子女;二父母要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2、当事人不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周女士认为自己和丈夫含辛茹苦将女儿养大、付出良多,女儿有义务回报自己,何况女儿挣那么多钱,就应该每月给自己赡养费。
许女士辩称自己多年的积蓄全部都给了娘家,并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比如将公寓赠与弟弟的证明文件、帮父亲支付8万元住院押金的单据、以及平时给父母转账的相关凭证等等。许女士表示自己现在一无所有,自认已经回报了父母的养育之恩。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女士和丈夫是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共计7000多元,还有医疗保险及单位分配的住房,故认定其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形。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周女士的所有诉求,并判定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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