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参数、运营设施设备、服务标识等管理和要求,其中拟明确,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资料图)
在本市公安机关初次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
集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服务终端、计程计价设备和智能顶灯,与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时对接且功能正常;
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明示运价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服务标识配置齐全;
此外,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服务终端,符合规定要求的计程计价设备和具备显示空车、载客、电召、暂停、求助等运营状态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的智能顶灯。智能服务终端支持相关数据采集、北斗卫星定位、三路及以上图像处理能力,具备远程(动态)调价、电子发票、运营信息显示、异常报警、人脸识别等功能。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及服务标识管理,明确车辆和专用设施设备技术要求,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形象和水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推进巡游车节能减碳进程,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和形象提升。
第三条 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初次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三)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符合国家和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新能源车辆还应符合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450公里(换电式纯电动汽车除外);
(四)集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服务终端、计程计价设备和智能顶灯,与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时对接且功能正常;
(五)按照本规定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明示运价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服务标识配置齐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服务终端,符合规定要求的计程计价设备和具备显示空车、载客、电召、暂停、求助等运营状态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的智能顶灯。
第五条 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智能服务终端(含配套设备和模块)应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 1076)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与机动车CAN总线接口对接,支持相关数据采集、北斗卫星定位、三路及以上图像处理能力,具备远程(动态)调价、电子发票、运营信息显示、异常报警、人脸识别等功能,车内车外录音录音模块分辨率不低于720P,每路存储时长不低于150小时,单卡流量不低于2GB并设置流量池;
(二)计程计价设备应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且符合《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 517)《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评价大纲》(JJF 160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支持终端授权验证、数据上传补传、票据补打、远程(动态)调价等相关功能;
(三)智能顶灯(含载客状态显示和模块)应符合《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1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信息数据元》(JT/T 905.3)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外壳保护等级不低于IP56,智能顶灯支架材质采用不锈钢材质并可调节。
第六条 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防护性,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使用的接口应为机动车厂商预留的接插件,使用的连接线应为机动车厂商预留的线束,不得破坏原有机动车电子线路。智能服务终端应包含自设备安装启用到车辆退出营运期间的通信服务,保证数据正常传输。
第七条 巡游车车身颜色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以前后保险杠和车身两侧防撞线水平线为界(无防撞线的,以前后保险杠与叶子板交汇处两点直线为界),上部喷涂薄荷青色,下部喷涂银灰色,前后保险杠为银灰色。
第八条 巡游车车门标识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图案内底色为白色,图案、文字为蓝色,图案中包括“天津”、“TAXI”、“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服务管理组织简称)不超过三个字,字体为汉仪大黑体(简)。
第九条 巡游车车辆应当固定安装统一的双臂式智能顶灯设备,具体标准为:企业车辆的智能顶灯“企业简称”底色为蓝色,前面为“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不超过三个字,字体为幼圆体(加粗),字体颜色为白色,后面为“TAXI”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白色;个体工商户车辆的智能顶灯前面为“服务管理组织简称”字样,字体为幼圆体(加粗)、字体颜色为蓝色,后面为“TAXI”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蓝色。执行不同运价标准的车辆应当在智能顶灯颜色上有区分标识。
第十条 巡游车应当在车辆车身两侧后排车门玻璃后方和车辆内前排副驾驶储物箱处,明示收费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巡游车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和专用设施设备相关管理台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定期检查专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提高管理能力水平;
(二)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严禁加装或改变车辆初始动力装置,保障安全运营;
(三)加强驾驶员规范使用专用设施设备的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巡游车驾驶员在开展运营服务前,应当保证专用设施设备性能、功能完好,实时完整传输数据,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智能服务终端正确显示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的电子运营信息;
(二)不得在专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后开展运营服务;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拆损、破坏专用设施设备;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挡、移动录音录像装置。
第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监督管理、绿色低碳、节能减排等因素,组织开展技术对接,保障车辆及设施设备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游车车辆的监督管理,将车辆运营情况及专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游车车容车貌、服务标识、专用设施设备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编辑 | 程婷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
关键词: 人脸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