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切实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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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运营安全管理体制
明确政府职责
轨道交通具有线网运营的特点,为此《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程线路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为适应全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的需要,《条例》明确建立统一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平台。充分发挥运营管理平台运行控制、关键设施和关键部位监测、应急协同处置、安全监控等功能作用,对全市轨道交通线路进行一体化调度指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并对轨道交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供应单位以及电力、供水等服务保障单位的职责作出规定。
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条例》对乘客行为作出规范,规定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对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非法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强化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条例》明确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急处置相关规定,要求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因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恶劣气象条件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区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公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工作。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全文
关键词: 轨道交通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