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曲婧
近日,“天津跳水大爷”的视频在网络上爆火——热血、快乐、刺激……网友们纷纷留言给大爷们点赞。然而,从一些视频中来看,跳水现场缺乏安全保护措施,跳水环境简陋,并且,很多跳水爱好者也不是经过专业训练的运动员。一时脑热,万一出了事,怎么办?就此,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法官,她指出,根据“自甘风险”原则,成年人自愿参加跳水活动导致受伤后一般无法向他人索赔。
(资料图)
图源:IC Photo
跳水是一项高风险运动,视频中,大爷们和游客并非专业跳水运动员,甚至一些人是受到感染,一时冲动,参与其中,如果不熟悉水域环境或者入水姿势有误,出危险是极大概率的事。而且,从新闻报道来看,跳水者因入水姿势问题被水拍晕或者溺水受伤等情况屡见不鲜。
这些伤者的医药费,该由谁来买单?
法官介绍,民法典有“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分析,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五个条件: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行为人是自愿实施风险行为。
而跳水活动存在身体受到损害的危险,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跳水的参与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对于参加跳水活动的潜在危险和损害应当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跳水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因此,法官认为,成年人自愿参加跳水活动导致受伤,无法向他人索赔。
“虽然根据自甘风险原则,跳水参与者应自行承担跳水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能排除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官提出,网红跳水地的管理者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跳水区域的安全设施完善,通过加强警示标识、设置警戒线、组织人员疏散人群等措施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管理者怠于行使职责,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跳水参与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景区管理者而言,提供景区范围及游览路线、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及安全保护装置等即应视为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跳水参与者不顾警示劝阻、擅自行动、私自探索未开发区域,一概要求景区经营者负责则有失合理性。
法官提醒大家,网络时代,很容易衍生“流行款”,造成一时风潮,如此次天津大爷跳水意外火爆,大爷们的快乐和热情也感染了众多游客和网友,但是包括跳水等活动,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在参加类似活动时,参加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动作和场地的危险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害。
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者,一定要充分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将活动具有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参加者,也可给参加者购买保险,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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