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和通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进一步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和通报。
(相关资料图)
同日,青海省医保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每半年(6月份和12月份)要向省医疗保障局书面报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监测工作情况汇报,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报量准、供量足、用量实。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山东省就联合省医保局、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全面开展带量采购药品、耗材的全流程监管。
严查医疗机构的
“招而不采”、“采而不用”、“用而不报”
这意味着,医用药品耗材集采“后环节”监管开始全面落地!统一平台的大数据精准化、实时化监测将覆盖报量、采购、配送、使用全环节,医院采购用量违规,械企断供、配送不达标,将被第一时间发现,实施更为严格的处罚!
文件要求医疗机构结合历史实际使用量、临床反馈、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准确合理确定采购量。
凡“用而不报”、报量与历史采购量差异较大(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超过20%)的医疗机构,在报量阶段就要求进行核改或作出说明;并在执行过程中,对其报量异常的产品进行重点监测。山东省的文件提出对不报量仍大量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4倍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结合医疗机构历史采购数据督导医疗机构作出说明。
在保证集采中选产品优先使用方面,青海规定,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及使用情况开展一轮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并按协议量进行采购。
此外,要将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与DRG/DIP付费衔接,对“招而不采”、“采而不用”及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品种数占总集采品种数30%的,按一定比例扣减DRG质量保证金。
建立集中采购与基金监管的定期沟通机制,将集采中选产品执行情况较差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品种提供给基金监管部门,在飞检对象抽取中发挥重要线索因素。
加大药企违规惩戒力度
断供、配送不达标,停用、禁入市场!
在医药企业端,监控主要聚焦在产品质量、供应配送方面。
如果中选企业出现下列问题,将得到被备选产品顶替、纳入失信惩戒黑名单,以及取消配送资格的严厉处罚!
对无法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不按协议供应的医药企业,省医疗保障局依情节给予相应等级信用评价,并适时启动备选产品供应。
中选产品在采购周期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向药监部门进行反馈,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启动备选产品供应。
省医疗保障局按月对配送率未达到80%的企业,进行通报和函询约谈,对连续3个月配送率均未达到80%的企业,取消在全省的配送资格。
可以说,在惩戒机制建立之后,大量配送不达标,不供应的中选企业,或将面临医保局更为严格、精准的监管和处罚。
来源 |新康界
编辑| 符媚茹 刘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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