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警方通报了河东区居民楼发生的两起爆炸案,并且通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是利用烟花爆竹作案,那么这个行为法律层面如何追责?涉事居民的损失如何补偿?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昨天晚上我就看到有人在网上说天津发生爆炸,一开始传的是煤气管道,现在警方通报出来了,是6月13日20时10分许,天津河东区远翠中里13号楼5门301室、凤岐里6号楼2门603室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均为轻伤),部分房屋受损。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男,46岁)已被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系利用烟花爆竹作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个通报几点值得注意,首先已经认定的是涉嫌刑事犯罪了,马某某被定为犯罪嫌疑人,而且是“利用”烟花爆竹作案,也就是说是故意实施的,不存在意外事故的可能。
从两个爆炸地点看,都是在天津河东区,不过两栋楼距离大概1.5公里的步行路程,而且炸的是3层和6层,比较符合有针对性的报复实施。
网上有人传说是精神病干的,现在警方没有这个说法,而且能够在这个距离连续实施,不像是不能辩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另外天津市全域禁放烟花爆竹,河东区据我所知也是禁放禁售的,所以综合看有可能是这个人为了某种原因,专门从区域外买来烟花爆竹然后有针对性的实施的犯罪。
那么这个行为符合刑法爆炸罪的构成要件,现在看有人员死亡,最重是可以判死刑的,目前看没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体现,未来以司法机关为准。
相比起刑事处分,后续民事赔偿可能稍微麻烦一点,现在他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大,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估计数额比较高,尤其是爆炸对楼体造成的损伤,这个还需要后续鉴定勘测来判断,总之他有没有足够的资产来进行赔偿会是一个问题。
以上就是我对天津爆炸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