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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李晓玲 通讯员田飞)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涉他国禁诉令的国际海运索赔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并通过能动司法促成两国企业达成和解,树立了世界航运界对中国司法环境的信心。
据悉,香港某汽车公司委托挪威某汽车船运输公司从天津港运输27辆客车至墨西哥,到达目的港后,却发现客车呈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中国某保险公司对27辆客车货损进行了赔偿,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要求挪威汽车船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但挪威汽车船运输公司称此前已与香港汽车公司就运输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向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申请了全球禁诉令,禁止中国某保险公司在英国领域外进行诉讼。而中国某保险公司则认为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呈讼至天津海事法院确认中国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取得货损赔偿的代位求偿权。
天津海事法院审判认为,案件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香港汽车公司和挪威汽车船运输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不能利用全球禁诉令擅自扩大受约束主体。保险公司并非仲裁条款当事人,没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特别适用规定情况下,不受仲裁约束,最终裁定天津海事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经释法明理,挪威汽车船运输公司也认可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在法官马士骏的主持下,双方也就海运索赔达成和解。
据介绍,天津海事法院近十年妥善审理涉外案件1800余件,涉案标的额达66.43亿元,涉及30余个国家和地区,以公正、高效的海事司法为中国法院赢得国际公信力。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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