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银行年报公布,部分银行向员工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反向讨薪”成为近期热议话题,一则因“反向讨薪”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受到大众关注。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一位已离职支行行长郑某“反向讨薪”,对其发生违规行为期间的三年绩效薪酬进行全额追索,共计70.67万元,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前行长违规 银行“反向讨薪”
【资料图】
郑某于2010年10月入职哈尔滨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担任该行行长,2015年10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完成续签约,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
但在2017年11月15日,哈尔滨银行免去了郑某滨海新区支行行长职务,将其调入分行资产清收中心离岗清收岗位。
2021年6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对郑某作出开除决定,同时决定对其发生违规行为的年度(2013年至2016年)绩效薪酬进行全额追索,共计70.67万元。
哈尔滨银行“反向讨薪”的理由是,郑某担任哈尔滨银行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行长期间,因疏于管理存在未尽职等问题,给行里造成损失,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又无清收成效,此外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日持续旷工。
郑某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0月到期解除,自己没有旷工,银行在劳动合同解除八个月后才通知他被开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2017年11月银行针对认为存在的业务违规已对郑某做出过免职处理,后又于2021年6月9日要求追索郑某担任支行行长期间的薪酬绩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属于重复处理。
郑某还提出,《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制定在他离职后,对他不产生约束力。
2022年5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郑某返还2013年至2016年年度绩效薪酬,但“反向讨薪”的要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未被天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随后哈尔滨银行将郑某告上法庭。
法院不支持 银行两次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担任哈尔滨银行滨海新区支行行长期间的直接及管理责任问题,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已于2017年11月15日知晓相关问题并对其作出免职处理,此后2021年6月30日对2013年至2016年期间发放的绩效薪酬追索时,已超过仲裁时效,对该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该行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主张郑某返还2013年至2016年绩效薪酬能否支持。
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同时合同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了“(一)合同期满”而郑某在2020年10月21日后,未在银行继续工作,银行也未再向郑某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二审法院指出,劳动合同终止7个多月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郑某旷工为由于2021年6月3日作出开除决定,并据此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2021年6月,缺乏依据。而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以《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对郑某进行绩效追索,缺乏依据,已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吕波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