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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对评审专家选聘等管理规定做出调整,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评审专家库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确保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财政局规定,已入库评审专家的评审品目调整申请,将在评审专家办理续聘时统一受理。续聘期外,不再受理。已入库专家的其他基础信息变更申请照常进行。天津市将根据工作管理需要,酌情开展评审专家选聘工作。选聘期间,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如符合选聘要求,均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已在天津市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注册、尚未审核入库的人员,可按选聘要求修改并提交相关材料。选聘期外,不再受理注册及基础信息变更申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王国龙
编辑|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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