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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公用事业局下发《关于对2022-2023采暖期供热计量用户用热量进行修正的通知》,考虑延长供热期是我市统一实施的惠民措施,延长期内用户增加的用热量不应由用户承担,对供热计量用户的用热量进行修正,经计算并组织行业专家论证,用热量修正系数为0.96。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专业集团公司、各相关供热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2022-2023采暖期实际供热天数145天,超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092号)关于我市供热计量价格定价天数。考虑延长供热期是我市统一实施的惠民措施,延长期内用户增加的用热量不应由用户承担,需对供热计量用户的用热量进行修正。
根据实际延长天数与相应的室外平均温度,经计算并组织行业专家论证,用热量修正系数为0.96。依据《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津建公用〔2014〕597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092号)文件规定,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0.96。
即:居民住宅用户热费=7.5(元/ m2)×计费面积(m2)+0.13(元/ KWh)×实际耗热量(KWh)×0.96;非居民用户热费=12(元/ m2)×计费面积(m2)+70(元/GJ)×实际耗热量(GJ)×0.96。
特此通知。
2023年4月20日
编辑 | 马瑞
来源| 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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