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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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禁止上路行驶
驾驶已报废或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上路行驶
不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而且也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近日,公安津南分局交警支队接预警信息,一辆轻型栏板货车存在逾期未检验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4月26日14时23分,咸水沽大队经布控并成功将车辆及驾驶人查处。面对交警拦检,驾驶人认为车辆日常用于送货且行驶距离不远,便侥幸违法驾驶。
4月27日,津港公路大队在工作中也查处了一辆逾期未检验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在进一步核查中,交警发现该车辆还存在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目前,交警已对上述车辆予以依法扣留,已依法对两名驾驶人所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车辆逾期未报废,会被强制报废
驾驶报废车上路,不光会被罚款
还会能被吊销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还需注意的是,依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交警提示
车辆检验不能省
车辆“到期”及时报废
切莫心存侥幸,妄图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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