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提炼总结本市三年加梯工作,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等七部门对《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建筑层数为四层(含四层)以上的住宅房屋,即可加装电梯。
(资料图)
【实施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城镇范围内,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非单一产权。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建筑层数为四层(含四层)以上。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要求。
【表决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相关规定,修订了加梯表决方式。修订为,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栋(门)全体业主(承租人)意见,经本栋(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同意后,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承租人)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承租人)同意。
【协商调解】
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进一步细化了加梯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等协商调解程序。特别明确,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使用维护】
为解决加梯后居民的“后顾之忧”,增加“使用维护”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未委托管理的,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监制:祁娜
新报记者:李文博
新媒体编辑:郭昱玮
校对:王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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