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刘先生去世后,妻子竟与儿子的同学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这让儿子无法接受,要求从母亲那里拿回自己应得的遗产。可母亲却以儿子刚大学毕业,还不具备理财能力,遗产由其保管比较合适为由予以拒绝。儿子一气之下,将母亲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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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早年经商,创业成功后与比自己小11岁的胡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刘。小刘有一个要好的高中男同学小徐,几乎每个周末小徐都会来小刘家里玩。就这样,小徐与刘先生家人逐渐熟络起来,后来两人还同时考入了某重点大学,又成为了大学同学。
在小刘上大三时,刘先生不幸因病去世。可父亲尸未骨寒,胡女士居然与小徐谈起了恋爱并同居。这让小刘难以接受,不仅明确反对,还以断绝母子关系威胁,要求母亲不能与同学恋爱结婚,但胡女士却不以为然,认为子儿无权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
随后,小刘父从亲战口友中得知,父亲生前曾瞒着母亲订立过一份遗嘱。大意是,如果妻子有没改嫁,则子妻和子儿可分平遗产;如果妻子有二心,那么自己的遗产全部都留给儿子。原来,刘先生患病后,感到妻子并不伤心,因心担自己死后妻子改嫁让儿子受委屈,就偷立遗嘱交给了战友,让战友在必要时把遗嘱交给儿子。
因为母亲的执迷不悟,小刘提出要拿回父亲的遗产,但胡女士并不认可这份遗嘱,并以儿子刚毕业、没有理财能力为由,主张遗产由其保管。于是,小刘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拿回父亲的遗产。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小刘专门申请了笔迹鉴定,明证笔迹确为刘先生手亲所书。
那么小刘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刘先生的遗嘱是否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刘先生夫妻俩,对于婚内共同财产没有做特别约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他们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3套房子、2辆汽车及512万存款,其中的一半属于妻子所有,另一半是刘先生的遗产。而对于自己这份的财产,刘先生自然有权做主处分。
2、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了,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且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遗嘱继承优先,继承人应按照遗嘱的约定来分配遗产。
因为遗嘱继承的效力更高,所以我国法律对于遗嘱有着更为严格的形式要求。刘先生生前所立遗嘱就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的自书遗嘱,所以即便这份遗嘱是在刘先生患病期间立下的,也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如果小刘手上没有遗嘱,那么刘先生名下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继承。但是,刘先生生前订立过遗嘱,而且该遗嘱已经通过笔迹鉴定,证明遗嘱为真。那么,胡女士认为遗嘱不实,就应该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小刘已经成年,其母无权代管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17条规定了,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民法典》第18条规定了,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如果小刘还是未成年人,那么,即便他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在其成年前这些财产也都是由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胡女士来管理。但实际上,小刘已经大学毕业,起诉时已经二十多岁,其依法可以独立获得父亲的遗产,母亲无权主张代小刘保管财产。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小刘的主张,即刘先生的3套房子、两辆汽车及512万存款等财产的一半,归小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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