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本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天津市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日前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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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提出,依法依规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废弃汽车侵占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实现废弃汽车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一)整治对象
对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二)整治范围
对全市建成区内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建成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确保不留死角。
(三)整治期限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安排
全面排查阶段
(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属地街道、社区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全面排查摸底,对废弃汽车拍照取证,“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
自行清理阶段
(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组织公安交管部门查询核对车辆综合及关联信息,通过“车找人”的方式对废弃汽车进行确认,进一步确定废弃汽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废弃汽车进行自行清理。对车辆所有人信息不明确而无法通知的,或者信息明确但通知车辆所有人后未按照通知时限清理的废弃汽车,通过媒体公告、张贴废弃汽车限期清理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督促其限期清理。
分类处置阶段
(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1)按废弃汽车停放地点分类处置
一是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二是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三是对机动车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2)按废弃汽车车辆状态分类处置
一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相关主管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二是对无法确认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三是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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