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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5时40分,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王庆坨大队根据系统预警信息进行布控,在杨王路沿线将一位驾驶证已被注销的驾驶人查获。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其所驾驶的车辆也达到了报废标准,驾驶人表示在购车后一直没去验车,导致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目前,驾驶人因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8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车辆已被扣留并将强制报废。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还需注意的是,依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天津交警提示
驾车上路行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安全技术检验,针对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的车辆,应当依法进行报废处理。“失驾”后继续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交警将持续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涉牌涉证、报废车等严重交通违法的精准打击力度,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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