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标签莫名背负?
“服刑”期间还能办理身份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卷”中的一句话发现蛛丝马迹?
……
近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葛一文(化名)曾于2008年3月20日被辽宁省某法院(以下简称“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但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葛一文坚称自己此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行为。
到底怎么回事?
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静海区检察院制定“恢复葛一文案前清白身份”方案,该院检委会对方案进行合法性研究及风险性研判后,选取多名业务骨干成立专门办案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最终,静海区检察院干警分赴北京、黑龙江、辽宁等多省市,跨越7000余公里调取证据,查明真相,成功恢复葛一文涉案前清白身份。
图为静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到外省市提取涉案人员信息。
“矛盾证据”凸显是真“撒谎”还是假“犯罪”?
办案检察官从案卷入手,反复翻阅,在户籍材料中发现了疑点。
“案卷中显示,葛一文的身份证于2008年4月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办理,但是按照他‘前科’判决的执行时间来看,这个时候他应该正在监狱服刑,不具备现场办理身份证的条件。”办案检察官赵生霞说,“矛盾点显现。”
随后,专门办案组工作人员赴黑龙江省,调取葛一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并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就葛一文曾于2008年4月亲自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公民二代身份证的事实进行核实。
同时,专门办案组工作人员调取原判决中执行监狱释放证明和服刑记录,确定“葛一文”前科服刑时间自2007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10日,且无中途外出。
时间与空间上的“矛盾证据”相互碰撞,初步证实了葛一文与原判决中的“葛一文”并非同一人。
发现“可疑对象” 原判决中的“葛一文”到底是谁?
办案检察官再次仔细阅读原判决庭审笔录以及相关案卷,终于从中找到了蛛丝马迹,原判决案卷中“葛一文”的同案人崔某某在供述中“我和葛二伟(化名)是之前的邻居,葛二伟真名叫葛一文”的一句话,给专门办案组指明了侦查方向。
图为静海区检察院检察官查阅案卷。
“我们仔细审查了原判决相关案卷,发现‘葛一文’同案罪犯户籍地和常住地均为原判决下发地,再加上同案人崔某某的供述,所以推测冒用葛一文身份信息的人可能是葛二伟。”赵生霞说。
根据这一线索,静海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筛查出可疑人员葛二伟。经查,该人有多次盗窃前科,但2003年至2015年期间无犯罪记录,与户籍照片比对发现,葛二伟面部特征与原判决卷宗中“葛一文”高度相似。
调取卷宗,进行“指纹比对”
经过大量前期工作,葛二伟冒用葛一文身份的事实逐渐清晰。
而后,静海区检察院采取“指纹比对”的方法,为该起“被犯罪”案件的完整证据链系上“严密的一扣”。
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专门办案组工作人员赴北京、齐齐哈尔、大连等多地,获取相关案件卷宗,并提取葛一文的指纹,将其与原判决卷宗中“葛一文”的指纹进行比对,证实原判决中的“葛一文”与涉案人员葛一文并非同一人;随后,提取其他法院判决相关卷宗中葛二伟的指纹,与原判决卷宗中“葛一文”的指纹进行比对,证实原判决中的“葛一文”与葛二伟系同一人。
经多方核对后,确定原判决中的“葛一文”真实身份信息就是葛二伟无疑。
图为静海区检察院工作人员比对指纹。
“指纹作为最直接、最易获取的身体特征,是跟随人一辈子不变的。我们就借助这个物证去侦破案件,全力维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天津市检察院技术处副主任王磊说。
推动原案再审,裁定“清白身份”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静海区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于2022年9月向原判决下达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要求恢复葛一文的清白身份。
2022年11月,静海区检察院专门办案组成员在天津市检察院的跨省沟通协调下,赴原判决下达地区,与当地检察机关、法院进行座谈,推动原案再审。
图为静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葛一文亲属送达裁定书。
日前,该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将原审判决书中的被告人“葛一文”更正为葛二伟,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户籍地等相关信息也一并更正。
至此,葛一文的涉案前清白身份终于得以恢复。
“下一步,我们还要继续做好恢复葛一文涉案前清白身份的‘下半篇文章’,督促相关部门尽快更正、删除葛一文有关犯罪信息记录,并主动跟进,给被冒名者以司法关怀。”静海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晓龙表示。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驰 范瑞恒 通讯员 任绍洋 丛丽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朱雨晨刘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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