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公布了《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鼓励开放
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公路客运站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公众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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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场。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待建土地和具备条件的桥下空间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明令处罚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驶离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自驶离道路停车泊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停车费用;三十日期满未缴纳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及时补缴欠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监制:祁娜
新报记者:李文博
新媒体编辑:郭昱玮
校对:王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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