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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李晓玲 通讯员李超)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上诉人厦门某公司提供虚假证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主动缴纳了罚款。
据悉,厦门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均系从事平行进口汽车销售的经销商。2021年8月3日,双方签订《委托代购协议》,约定厦门某公司委托天津某公司购买某品牌加长车3辆,单价163.5万元,总价款490.5万元。后天津某公司未能交付车辆,厦门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代购协议》,并由天津某公司赔偿厦门某公司经济损失104.5万元。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基于办案经验,认真审查厦门某公司提交的系列证据。在审查银行流水时发现,厦门某公司支付给下游买家郑某某的退定金及赔偿款40万元、支付给下游买家刘某某的退定金及赔偿金52.4万元,在转账当日,又被郑某某、刘某某向厦门某公司员工账户内转回,且金额完全对应,厦门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均不能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提供虚假证据有违诚信诉讼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审判工作秩序,妨碍审判的公正高效。本案中,厦门某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制造出已因天津某公司违约而支付给其下游买家巨额赔偿的假象,企图诉请高额经济赔偿。对此,天津三中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厦门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让虚假诉讼行为的实施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
关键词: 委托代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