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11月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就《若干措施》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据了解,本市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升,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提高至25万元。将居民医保、职工医保门(急)诊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纳入城乡居民、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并将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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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明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对标国家要求,立足天津实际,确立了“1个目标”“5大机制”,包括15项具体措施。
“1个目标”是指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的目标,进一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5大机制”包括: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多部门协同救助机制,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等五方面内容。
《若干措施》涉及待遇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在住院救助方面,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75%和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65%。在大病保险方面,参加基本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在重特大疾病救助方面,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二是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机制。将现行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调整为依申请救助,救助起付标准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分别为50%、10万元。未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其他重度残疾人,直接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享受相关待遇。
三是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引导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灵活调整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
市民政局
《若干措施》涉及民政部门共有14项任务,目前修订完成了低保、特困人员认定政策,对新增加的低保边缘户认定政策进行了明确;建成了天津市低收入人口信息平台,将全市涉及民政、人社、住建和残联、总工会、妇联等多部门掌握的20.4万低收入群众信息进行收集汇总。
加强机制建设与政策衔接。针对《若干措施》工作要求,一方面做好救助政策衔接,通过完善临时救助与医疗救助衔接,避免困难群众重复享受救助。另一方面,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及时将困难群众身份信息与医保部门共享,做好困难群众添加享受待遇标识,退出人员及时摘除标识。此外,建立强化高额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定期开展对全市低收入人口医疗支出信息比对。
市卫健委
《若干措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实施医疗费用综合减免。
一方面,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
另一方面,为保证救助对象及时住院,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本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疗机构交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交1000元。
同时,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进一步加强综合减免政策,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制定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自费比例,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发生费用的90%。
监制:祁娜
新报记者:郭晓莹
新媒体编辑:郭昱玮
校对: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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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