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案例一:
婆婆出资在天津购房,登记在媳妇的名下。儿子儿媳第一次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媳妇所有,后来两人复婚又离婚。离婚后,婆婆起诉儿媳要求返还借款。
(资料图片)
法院认为:
1.借贷关系一般都立字为据,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持有借条,而赠与关系一般不存在事后赠与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的证据证明赠与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存证据。
2.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如果父母出资是借款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出资时就应当明确并保留证据,以便日后要求返还借款。
因此,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行为属于赠与。
案例二:
小两口欲买房,父母将首付款转入儿子的账户下,儿子出具了借条。后小两口离婚。父母起诉要求小两口返还首付款的借款。
法院认为:
1.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儿女业已成年,父母继续提供经济帮助,子女应懂得感恩,但是父母并无继续负担成年子女生活的法定义务。
2.即便儿女刚成家,经济条件薄弱,在购买房屋等财产时父母给予出资帮助是常事,但是这并非父母理应履行的义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其出资赠与的情况下,该出资款应认定为出借给儿女的款项。
因此,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出资购房的行为属于借贷。
这两个案件,比较典型,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父母出资购房款项性质的认定,实际上是存在争议的。有的法院认为属于借款,有的认为属于借贷。
但一般来说,法院主要是结合具体的个案情况,再综合考虑双方的举证责任,公序良俗,利益权衡等多综合考量来判决。
关键词: